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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六大队与唐天松非诉行政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六大队,唐天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54行审2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六大队,地址:万开高速公路开州收费站旁。法定代表人彭国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委托代理人黄文戈,系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六大队执法人员。委托代理人程传迪,系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六大队执法人员。被执行人唐天松,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NO.192590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16年9月17日20时43分,被执行人唐天松驾驶川S6XX**号重型货车,在万开高速公路进城方向29KM+500M路段实施了驾驶安全设施不全,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于2016年9月17日作出NO.19259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200元(大写贰佰圆整);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该决定书于同日送达唐天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作出了《催告通知书》(NO:020620170415)执行人缴纳罚款200元及加处罚款200元,共计400元,并将催告内容对其进行了电话告知。被执行人在催告期内未履行NO.1925909号行政处罚决定确认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NO.192590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六大队对被执行人唐天松作出的NO.1925909号行政处罚决定,即强制执行罚款200元及加处罚款200元,共计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文审 判 员  周 静代理审判员  朱大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旷秀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