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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执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绥栋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绥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6执1265号被执行人:王绥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龙刑初字第671号刑事判决及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函,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王绥栋罚金刑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绥栋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王绥栋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琼0106执1265号案件的执行。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雅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