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6执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绥栋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绥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6执1265号被执行人:王绥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龙刑初字第671号刑事判决及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函,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王绥栋罚金刑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绥栋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王绥栋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琼0106执1265号案件的执行。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雅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