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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3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爱芹与开封市银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芹,开封市银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992号原告王爱芹,女,汉族,1972年2月11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开封市银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晋安路30号。法定代表人马培岭,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芹诉被告开封市银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爱芹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俊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彤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