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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罗俊杰与冀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俊杰,冀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241号申请执行人:罗俊杰,房县供电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冀勇,房县供电公司职工。关于罗俊杰与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325民初4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俊杰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冀勇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2017年3月17日对被执行人冀勇在金融行业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其账户无余额;2017年3月30日被执行人冀勇与申请执行人罗俊杰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另查明被执行人冀勇无其他适宜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罗俊杰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罗俊杰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325民初4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