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30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岑某某与韦某某、韦某1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某某,韦某某,韦某1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30民初236号原告:岑某某,男,1973年9月9日出生,苗族,广西西林县人,农民,住西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硕,男,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某某,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壮族,广西西林县人,农民,住西林县。被告:韦某1,女,1967年9月20日生,壮族,广西西林县人,农民,住西林县。两被告共同诉讼代理人:吴昌忆,男,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岑某某与被告韦某某、韦某1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岑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事实和理由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且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撤诉的规定。对原告的申请,应予以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少文代理审判员 杨 龙人民陪审员 李朝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