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春莺申请执行赵华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莺,赵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5执388号申请执行人:李春莺,女,生于1965年2月19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赵华祥,男,生于1962年12月9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李春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3425民初170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赵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3000元。本院立案受理该案后,组织执行人员对该案进行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华祥从2018年1月起每月1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春莺案款1300元,直至案款给付完毕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425民初17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军审判员 邓林顺审判员 杨继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