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钟春莲、南康区鑫晨家具厂南康区鑫晨家具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春莲,南康区鑫晨家具厂南康区鑫晨家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9号申请执行人:钟春莲,女。被执行人:南康区鑫晨家具厂南康区鑫晨家具厂。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钟春莲申请南康区鑫晨家具厂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国内仲裁裁决,被执行人南康区鑫晨家具厂应支付申请人钟春莲案款70000.0元,承担执行费9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7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南康区鑫晨家具厂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03执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骏荣审 判 员 黄敬敏审 判 员 林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