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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刑更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罗周杰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周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341号罪犯罗周杰,男,199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服刑。广西玉林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以(2014)玉中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周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28年5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4年04月11日送西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执行机关西江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西江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罗周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评为监狱级表扬,2016年度获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至2017年2月,累计奖励分143.8分。报请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月。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建议没有提出异议,建议本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西江监狱报请对罪犯罗周杰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周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罗周杰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周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9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燕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