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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唐德与田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德,田世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1民初1300号原告:唐德。被告:田世忠。原告唐德与被告田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唐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世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田世忠给付借款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30日,田世忠在唐德处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据,此款至今未给付。田世忠未出庭答辩。唐德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借据原件,因田世忠未出庭质证,本院视其放弃质证权利,结合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4月30日,田世忠在唐德处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据,此款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唐德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田世忠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故其要求田世忠给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田世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唐德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田世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孙国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