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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3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汪强与康莲邓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强,邓浪,康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338号原告:汪强,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初中文化,粮农,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杨天才,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书文,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邓浪,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学文化,干部,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康莲,女,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学文化,护士,住重庆市大足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海,重庆市大足区万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强与被告邓浪、康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汪强负担。审判员  饶思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