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字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任晓伟诉张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晓伟,张立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字635号原告:任晓伟,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所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克正,讷河市拉哈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立军,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任晓伟诉被告张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本案现无法进行诉讼程序。原告任晓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沙石款680,295.00元,并给付延期付款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沙石,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结算,被告欠原告沙石款680,295.00元。此款一直没给付,诉至法院,请支持原告主张。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提交能够证明被告身份的相关材料,如被告的住所、联系方式等。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实信息的,可视为“被告不明确”,应以被告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任晓伟不能提供被告张立军的具体住所、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晓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3.00元,退还原告任晓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春君审判员 李春杰审判员 孙宏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