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4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闫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4061号原告闫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闫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党翠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