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5民初4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闫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4061号原告闫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闫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党翠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