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何烈泽、何龙敏、李锦与肖爱国诉讼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烈泽,何龙敏,李锦,肖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保30号申请人:何烈泽,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人:何龙敏,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人:李锦,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吗,汉族,新宁县人。被申请人:肖爱国,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何烈泽、何龙敏、李锦申请被申请人肖爱国诉讼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肖爱国在银行没有存款,也没有其他财产可供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良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荣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