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周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刑初53号自诉人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28日,住禹州市。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28日,住禹州市。被告人周某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5月29日,住禹州市。自诉人刘某某以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刘某某以被告人下落不明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俊友审判员 李俊杰审判员 刘慧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