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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刑监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罗超故意杀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川刑监字第7号罗超:你为故意杀人罪一案,不服本院(2008)川刑终字第383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本院认为,你与原审被告人岳荣伙同他人持刀砍击本案被害人韦某某等人,并在将韦某某砍倒离开后,再度返回现场继续持菜刀砍击,致韦某某死亡,同时造成被害人韦某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生效判决对此认定正确。对于你的犯罪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协查通报及挡获经过;双流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你和原审被告人岳荣对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双流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照片;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入院、出院记录、病历资料;被害人韦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彭某某、蒋某某、曾某某的证言;证人尹某某、李某某、彭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崔某某的辨认笔录以及原审被告人岳荣对犯罪的基本事实的供认等在卷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提出的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有新证据证明你没有参与砍死者韦某某;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等申诉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