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3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3执181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3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李某某罚金一案,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李某某财产信息,核实到其暂无银行存款和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谌 英审判员 郭 娟审判员 彭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饶云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