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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朱金茂与彭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金茂,彭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125号申请执行人:朱金茂,男,1963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平,上海学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卫东,男,196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执行朱金茂与彭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00,000元、支付自2015年6月27日至2016年6月26日止的利息人民币24,000元、计付以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7日起按年利率8%逾期利息、支付一审诉讼费人民币5,22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4,760元。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南苑五村XXX号XXX室的房产,因该房产涉及案外人,暂时无法处置。此外,本院并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云龙审判员  唐 震审判员  毛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凌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