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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与呙国英、刘石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呙国英,刘石桥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563号原告: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普瑞大道二段278号恒大名都综合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赖立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雨龙,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呙国英,女,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刘石桥,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原告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呙国英、刘石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基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熊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