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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5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融易惠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庄世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融易惠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庄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584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融易惠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彩田路东方新天地广场A座2006,组织机构代码067182574法定代表人豆新虎,董事长。被执行人庄世平,男,汉族,1972年5月21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告庄世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融易惠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40.26元及利息、罚息、滞纳金、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罚息、滞纳金、逾期付款利息合计按年利率24%以前述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3月2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应扣减已支付了1143元);二、被告庄世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融易惠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予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20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庄世平名下的粤B×××××车辆,另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车辆为轮候查封且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另经查询,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广军执行员  黄 婷执行员  杨 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学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