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4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虎、肖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虎,肖琴,郧县万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尚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甄智瑶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2民初4482号原告: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十字街南320号。法定代表人:巩月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溪温,山东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虎,男,1962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湖北郧县。被告:肖琴,女,196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郧县。被告:郧县万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县城关武阳岭。被告:湖南尚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新港大道80号。被告:甄智瑶,女,1979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原告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虎、肖琴、郧县万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尚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甄智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溪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虎、肖琴、郧县万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尚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甄智瑶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金3562178元及违约金290000元;2、判令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原告与被告王虎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将福田雷萨泵车3辆出租给被告王虎,贷款本金5985000元,首付租金1205000元,后分36期,每期支付租金148425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至今已累计逾期10期。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均未到庭应诉,亦未出具书面答辩材料。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融资租赁合同及合同附件。以上证据,各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可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认定为有效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理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原告作为出租人与被告王虎作为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将福田雷萨泵车3辆出租给被告王虎,贷款本金为5985000元,承租人已支付首付款1205000元,剩余租金分36期付清(详见租金支付表)。如承租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应按本合同项下后期租金的1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被告肖琴作为被告王虎的配偶,向原告出具承租人配偶确认函,承诺为承租人在该合同项下对原告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郧县万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尚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甄智瑶亦分别向原告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承诺为承租人对原告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王虎未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按期向原告支付租金,已逾期10期,现尚欠原告租金3562178元。按照该租金的10%计算违约金为356217.8元,原告仅向被告主张29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虎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真实、合法,均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王虎至今尚欠原告租金3562178元,理应履行偿付该款的义务。违约金356217.8元,原告仅主张290000元,其余的自愿放弃,系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肖琴、郧县万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尚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甄智瑶承诺对承租人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至原告起诉时,未超保证期限,理应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肖琴、郧县万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尚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甄智瑶承担责任后,依法可向被告王虎追偿。被告王虎、肖琴、郧县万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尚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甄智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诉讼抗辩及质证的权利,依法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王虎支付租金3562178元及违约金290000的诉讼请求,及要求被告肖琴、郧县万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尚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甄智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虎支付原告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562178元及违约金29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肖琴、郧县万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尚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甄智瑶对被告王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上被告履行保证责任后,依法可向被告王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王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金海人民陪审员 赵金鹏人民陪审员 杜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