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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忠实、周海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忠实,周海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7民特1号申请人周忠实,男,1949年2月29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内黄县。被申请人周海强,男,1980年5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周忠实之子。申请人周忠实申请宣告周海强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申请。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忠实称,周海强系其儿子,2013年6月份,周海强外出打工至今联系不到其本人,手机、电话均打不通,且其与家人均无联系。申请人报案寻找没有音信,在安阳日报登报寻找已没有找到,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宣告其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周海强,男,1980年5月2日生,汉族,籍贯上海市长宁区,失踪前居住于内黄县小区,系申请人周忠实之子,自2013年6月份外出打工后下落不明。申请人周忠实申请宣告周海强失踪后,本院分别于2017年1月25日、2017年2月25日在内黄县人民法院公告栏及报纸上发出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均已届满,被申请人周海强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周海强未在法定公告期间向本院申报其本人联系方式及具体住址,且无人知悉其下落,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周海强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瑞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晓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