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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行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尚庆风与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庆风,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5行初78号原告尚庆风,男,汉族,1976年11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赣榆县。被告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周铭,局长。委托代理人秦石路,系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金新涛,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尚庆风诉被告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于2017年6月26日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庆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孟 璐人民陪审员  张民安人民陪审员  李仁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楚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