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3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德支行与湖南弘日八旗红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弘日八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舟、闫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德支行,湖南弘日八旗红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弘日八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舟,闫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880号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德支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266号弘林大厦101E。负责人:胡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邦富,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弘日八旗红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红升巷79号鑫源公寓1606房。法定代表人:叶舟。被告:湖南弘日八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市雨花区红升巷79号鑫源公寓1607房。法定代表人:叶舟。被告:叶舟。被告:闫盼。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德支行诉被告湖南弘日八旗红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弘日八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舟、闫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德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德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周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邹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