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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瑞平、黎伟良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平,黎伟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399号申请执行人:刘瑞平,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黎伟良,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申请执行人刘瑞平与被执行人黎伟良关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申请人没有提供财产线索,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桂1102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在五年内每半年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虞始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