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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2执2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柴某、孟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某,孟某,张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2执2147-1号申请执行人:柴某。被执行人:孟某、张某、赵某。本院于柴某与孟某、张某、赵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忠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