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2执2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柴某、孟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某,孟某,张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2执2147-1号申请执行人:柴某。被执行人:孟某、张某、赵某。本院于柴某与孟某、张某、赵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忠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