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河南省新中原钢结构有限公司、方某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省新中原钢结构有限公司,方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2财保14号申请人:河南省新中原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光山县十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法定代表人:杨某德,男,1974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被申请人:方某,男,1988年09月23日生,住河南省光山县。申请人杨某德与被申请人方某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杨某德申请要求对方某在金融机构中储蓄存款2575元的予以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保单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方某在金融机构中储蓄存款2575元的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