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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仁*;陈赛*;刘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仁*,陈赛*,刘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仁*,男,1981年12月*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黄岐镇赤澳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赛*,女,1968年10月*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黄岐镇赤澳村。原审被告刘秀*,女,1984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赤澳村赤峰。上诉人林仁*因与被上诉人陈赛*、原审被告刘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林仁*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林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林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上诉人林仁*承担。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郑乐影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晓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