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战美与被告王铁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美,王铁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82民初1333号原告:战美,女,199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开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春,辽宁诚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铁龙,男,1988年2月生,住铁岭市银州区。原告战美与被告王铁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1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战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春到庭参加诉���,被告王铁龙经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战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7200.00元费用。2015年3月25日,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被告为原告提供的安琪、张爽、杨欢三个人办理教师资格证,费用19500.00元,协议约定2015年8月,不能办理教师资格证,扣除每人100.00元费用,计300.00元,余款19200.00元。被告应退回原告。到期后,被告未能办理教师证,也拒绝退款。我将款已退回安琪、张爽、杨欢。起诉后,被告通过支付宝二次转给我12000.00元,下欠7200.00元未退回,请依法判决。被告王铁龙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原告战美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1、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收��原告办理三个人教师证费用19500.00元,约定未能办理教师证,扣除每人100.00元费用,其余款返还;2、支付宝转账凭证一份,证明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转给被告19500.00元;3、聊天记录及支付宝凭证,证明被告于2017年6月15人转给原告12000.00元。庭审中,对原告提供的1、2、3号证据,本院对以上证据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5日,原告战美与被告王铁龙签订协议书一份,被告为原告提供的安琪、张爽、杨欢三个人办理教师资格证,原告于2015年3月25转给被告19500.00元费用。协议约定:2015年8月不能办理教师资格证,扣除每人100.00元费用,计300.00元,余款19200.00元,被告应退回原告。到期后,被告未能办理教师证,也拒绝退款。后被告于2017年通过支付宝二次转给我12000.00元,下欠7200.00元未退回,致使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下欠费用72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王铁龙与原告战美签订办理教师资格证协议,收取19500.00元费用,并未办成,且被告没有办理教师证的资质,而下欠7200.00元费用至今未返还,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下欠7200.00元费用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依法解除原告战美与被告王铁龙之间签订的协议;二、被告王铁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下欠原告战美办理教师资格证的费用7200.00元。如未按本��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85.00元,由被告王铁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 南审 判 员 史书娟人民陪审员 周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娇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