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6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开莉与成都太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开莉,成都太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757号申请执行人:李开莉,女,汉族,1975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委托代理人:卯静,女,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唐剑锋,男,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成都太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鄢晓,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民终9181号民事判决书,李开莉于2017年0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7624元,执行费3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成都太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房屋、车辆、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旭审判员 乐潮蓉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金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