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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申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赖成伟与李俊、张真玉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赖成伟,李俊,张真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申2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赖成伟,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俊,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真玉,女,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现住浙江省义乌市。 再审申请人赖成伟因与被申请人李俊、张真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民终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赖成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 梅 代理审判员  颜晓杰 代理审判员  伍华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