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22行审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蔡召宏与阳新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查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阳新县国土资源局,蔡召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222行审326号申请人阳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东坡路61号。法定代表人胡文省,局长。被申请人蔡召宏,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新县浮屠镇太泉村肖蔡湾。申请人阳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阳土资处字(2017)第8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阳新县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人违法占地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于2017年2月17日对被申请人作出了阳土资处字(2017)第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退还非法占用的163.56平方米土地至浮屠镇太泉村,并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他设施。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在法定期限内亦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申请人已进行了催告。本院认为,申请人阳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阳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阳土资处字(2017)第86号行政处罚决定,由阳新县浮屠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斌人民陪审员 周佐根人民陪审员 王亚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万雅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