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执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赵彦军、徐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彦军,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3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彦军,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临沂军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苍山县,被执行人:徐龙,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彦军与被执行人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财产登记部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安审 判 员 田 农代理审判员 李 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