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21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湖北软实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涂常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软实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涂常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1民初1091号原告:湖北软实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涂常站。原告湖北软实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涂常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证据不足。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理由属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软实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软实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晓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