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辛连波与纪文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连波,纪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24号申请执行人:辛连波,男,1978年5月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纪文胜,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户籍地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连波与被执行人纪文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拒不汇报财产。2017年2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学辉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暂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并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