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3民初1899号原告:张某1,女,199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委托代理人张现球,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系张某1父亲,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某2,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委托代理人游英妙,女,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人,系张晓萌父亲,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现球、被告张某2的委托代理人游英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1出诉讼请求:1.;2。事实和理由:。张某2辩称,张某2辩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案件受理费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淑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紫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