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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丙一、景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丙一,景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2执287号申请执行人:云丙一,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景志军,男,汉族,1974年6月8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申请执行人云丙一与被执行人景志军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财产查询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已被其他债务案件查封不便处置。综上,被执行人确无可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实现的债权为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树立审 判 员  樊志平人民陪审员  候卫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檀佳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