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民初3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马延涛与王雪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延涛,王雪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3455号原告:马延涛,男,汉族,居民,1988年10月3日出生,住龙口市。被告:王雪洁,女,汉族,居民,1987年9月2日出生,住龙口市。原告马延涛诉被告王雪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马延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延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延涛负担。审判员 葛曙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