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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3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马延涛与王雪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延涛,王雪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3455号原告:马延涛,男,汉族,居民,1988年10月3日出生,住龙口市。被告:王雪洁,女,汉族,居民,1987年9月2日出生,住龙口市。原告马延涛诉被告王雪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马延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延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延涛负担。审判员  葛曙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