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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8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长润化工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顺发塑料制品装潢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长润化工有限公司,苏州市顺发塑料制品装潢厂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8903号原告:上海长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瑞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烨婷,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顺发塑料制品装潢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投资人:郭某某。原告上海长润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顺发塑料制品装潢厂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长润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长润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长润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樊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亚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