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宗琪、青岛岳海热力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宗琪,青岛岳海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86号申请执行人赵宗琪。被执行人青岛岳海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忠,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宗琪与被执行人青岛岳海热力有限公司补助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6】第38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8936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6】第38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侯昭龙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