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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恢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长青与徐鹏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长青,徐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351号被执行人郭长青,男,1974年4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鹏飞,男,1980年7月4日生,汉族。郭长青申请执行徐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长青依据生效的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42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鹏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欠款17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37.5元、执行费15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徐鹏飞履行案款17000元,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42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