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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5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乃英与付文英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乃英,付文英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657号原告陈乃英,女。被告付文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乃英诉被告付文英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乃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乃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永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昝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