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2执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1607刘某与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2执160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屈某某,男,1979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迪与被执行人屈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苏0302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屈某某应支付刘某款项等合计人民币74960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王某某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敖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苏0302民初836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齐永远审判员 徐 峰审判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