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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34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淑梅与周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梅,周晓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34149号原告:陈淑梅,女,199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周晓丹,女,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原告陈淑梅与被告周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陈淑梅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淑梅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卞奎人人民陪审员  刘绿华人民陪审员  王婉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清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