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26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薛保军、尚青珍等与刘风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保军,尚青珍,刘风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6民初906号原告:薛保军,男,194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青珍,女,195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系原告薛保军之妻。原告:尚青珍,女,195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被告:刘风江,男,41岁,河北省灵寿县人。原告薛保军、尚青珍与被告刘风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薛保军、尚青珍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风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保军、尚青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保军、尚青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保军、尚青珍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珍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