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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刑更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严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更72号罪犯严均,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小学肄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严均2000年6月19日因犯抢夺罪,被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12月2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7年1月30日因犯抢夺罪,被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08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1)简阳刑初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均犯故意伤害罪、抢夺罪,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562.50元。被告人上诉。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6日作出(2012)资刑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0月9日起至2029年10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自刑执字第1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9年1月8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罪犯严均到庭参加诉讼。执行机关民警及检察机关检察员到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以罪犯严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七个月的减刑建议,并当庭出示了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等书面材料以及监区民警和同改犯的当庭陈述。检察机关认为该犯未履行原判财产刑,建议扣减其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严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且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和监区民警、同改犯证人证言以及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严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且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原判财产刑,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检察机关所持扣减其减刑幅度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8年8月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舒 慧审 判 员  王爔聆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