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玉庆、河南省安阳市豫安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庆,河南省安阳市豫安公证处,王玉凤,王玉英,王佳佳,王玉田
案由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2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庆,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男,住安阳市文峰区,系王玉庆儿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安阳市豫安公证处,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健康路***号。法定代表人:曹剑锋,该公证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用田,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洋,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王玉英,女,195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凤,女,住安阳市文峰区,系王玉英妹妹。原审第三人:王玉凤,女,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审第三人:王佳佳,女,199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凤,女,住安阳市文峰区,系王佳佳姑姑。原审第三人:王玉田,男,195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上诉人王玉庆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安阳市豫安公证处(以下简称豫安公证处)、原审第三人王玉英、王玉凤、王佳佳、王玉田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3民初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3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玉庆预交的诉讼费用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徐红伟审判员 杨 晓审判员 苗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芈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