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会宏与张晓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宏,张晓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民初2223号原告:王会宏,女,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华,内蒙古松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刚,男,1972年1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原告王会宏与被告张晓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王会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履行车辆买卖合同,依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8日,原告购买被告×××号轿车,原告交付被告车款180000.00元,后被告拒绝配合办理车辆转籍。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被告张晓刚的住址为乌兰浩特市五一街八大处宾馆后第一家,经核实,原告提供的上述地址不明确,原告王会宏提起诉讼无明确的被告,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会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还原告王会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周宝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