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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韩某诉杨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958号原告:韩某,男,满族,业务员,现住址辽宁省北镇市。被告:杨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永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长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