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韩某诉杨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958号原告:韩某,男,满族,业务员,现住址辽宁省北镇市。被告:杨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永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长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