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4民初6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赵怀忠与天津浩华恒昌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怀忠,天津浩华恒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6304号原告:赵怀忠,男,198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天津浩华恒昌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上马台镇金源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李银涛。原告赵怀忠与被告天津浩华恒昌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与本案有关联的另一案尚未审结,本案需以上述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以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本案待上述案件审结后方可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薛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石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