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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曹娟、董秀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娟,董秀平,赵同生,丁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008号申请执行人:曹娟,女,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董秀平,男,195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被执行人:赵同生,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被执行人:丁建刚,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本院在执行曹娟与董秀平、赵同生、丁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借款本金2500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董秀平、赵同生、丁建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明 来源:百度“”